HR负责公司的招聘工作,通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由HR负责。但是很多HR对于劳动法等法律并不是特别了解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很多HR在实操层面仍会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小编整理了实践中HR常见的十大误区,并进行实操要点分析,希望能够给HR理解法律提供一些帮助,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也希望企业不要违法,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误区一、支付赔偿金,即可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公司解雇无法定理由,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
【实操要点】根据实践经验,如果被解雇员工的原岗位已被其他人接任,实务中判恢复的可能性会降低。
误区二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难度大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难,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是一样的,基本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依法裁员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适当的照顾。
让你觉得解除难的真正的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设定你想终止的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实操要点】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在裁员时,需注意这个风险,避免变成违法解雇。
误区三 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个月限制。
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实操要点】在与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新旧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存在差异,可按照当地司法实践进行分段计算。
误区四 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实操要点】三期内要解除合同需有女职工存在严重过错的充分证据,充分证据,充分证据!
误区五 考核排在末位就可直接解雇
考核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号指导案例中裁判要点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实操要点】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显然属违法解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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