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应届毕业生在还没有拿到毕业证的时候,不能签劳动合同,老师都会强调签好就业协议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就业协议书应该怎么签呢?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找到工作单位后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之前的就业保障,简称“三方协议”,是学校,单位,个人之间的协议书,极大的保障了学生的权利。下面海狸小编带大家了解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约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1)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就业协议书包括


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5)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7)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签订原则


是指双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就业协议书签订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由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协议书“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学校有关信息及意见”一栏填写(或制作长条章加盖),补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书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有的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流程


一、收到用人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确定接收单位,单位同意接收后,由用人单位(能解决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关系)出具接收函或录取通知或《××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并加盖公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前,请务必询问清楚该单位能否接收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县团级以上单位具有人事档案接收权);如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学校将无法派遣,毕业生也就不需与该单位签订协议书。本人经慎重考虑后,同意到该单位工作,开始进入签约程序。


二、领取三方协议书。凭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到院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各学院负责就业老师名录及联系方式见附录)处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书”)。具体填写参考《毕业去向及三方协议录入说明》。普通定向生、中专保送生需将原定向单位或原保送学校同意其自主择业的证明交到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后,才可以领取、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个人签字。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部分,“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部分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填写单位相关资料并签字盖章,如果本单位无人事权,还需该单位的上级单位(具有人事接收权)或人才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如果单位要求校方先盖章,学院必须审核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该学生的接收函,并做好登记。


五、院系签字盖章。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网上审核信息后记录、签字盖章(毕业研究生也需要进行此步骤)。


六、就业办公室签字盖章。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视为协议生效,一经确定不能更改,否则将按照违约处理,违约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就业相关规定。学校就业办审核学院意见并审核网上信息后锁定信息(此后学生将无法更改签约系统内的任何信息),并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一栏签字盖章后,协议书签订完成。签署完毕后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各留存一份。


七、注意。学校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无法落户口的情况下,仅仅将自己的档案材料从学校直接转放到人才交流中心,即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问题,学校将无法向该单位派遣。


就业协议书签约后该做什么


充电


可以根据自己签约的单位有选择地去充电,如果你对你所要去的行业、职位不熟悉就要提早充电,不要等到入职的时候还一无所知。通常工作了的人会有一种感觉:书到用时方恨少!所以充电不失为一个好的消遣方式。


提早入职


这可能是很多公司的要求,也可能是一些同学心急如焚,想及早进入公司开始独立生活,所以在大四下学期会有一批又一批的上班族走在校道上,成为一个“劳动型大学生”。


考证


很多人会抓紧最后的一段自由时间去考一些证,如驾驶证等;毕竟工作后的空余时间有限,趁着自己的记忆能力还不错,可以把一些有用的证给考了。



大学时光也许是人生中最自由、最潇洒、最无拘无束的时光,在所剩无几的几个月里功课不是很重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无限制地玩,让自己潇潇洒洒地踏出校园。


关于试用期


劳动者的权利:


1、试用期期限最长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的期限应该符合下面的要求: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2)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只试一次,下不为例。


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


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的义务:


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培训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举证义务。“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尝试、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一旦双方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并保留必要的书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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